房屋稅新制(House Tax)重點整理

適用重點:房屋稅 2.0 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,114 年 5 月起按新制開徵。

版本號:20260408-1

1) 定義

房屋稅係對房屋所有權人課徵之地方稅,以「房屋現值 × 稅率」計算;由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徵收。

2) 課稅對象

凡屬可供居住、辦公、營業、出租、倉儲等使用之固定建築物(住宅、商辦、工廠、倉庫等),原則上均屬房屋稅課稅對象。

3) 稅基與稅率(新制)

稅基:房屋現值(由地方政府依造價、折舊、地段等因素核定)。

用途別 稅率 備註
全國單一自住房屋 1.0% 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 1 戶,供自住,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
自住房屋(全國 3 戶內) 1.2% 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 3 戶內,且須實際居住、未出租未營業,並辦竣戶籍登記
出租住宅(申報租賃所得達標) 1.5%~2.4% 鼓勵出租;須符合租金標準並依規定申報
公益出租人/社會住宅 1.2% 供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(包租代管)使用
非自住住家用房屋(一般多屋、空置) 2.0%~4.8% 採全國歸戶、全數累進課徵;各地方政府依全國持有戶數訂差別稅率
營業用 3%~5% 維持營業用稅率規範
公益/宗教/教育等特定用途 免稅 須符合免稅要件並經審查核准

新制重點:非自住住家用房屋,已不是舊制的 1.5%~3.6%,而是改採全國歸戶與差別稅率 2.0%~4.8%。

4) 繳納時間

5) 自住房屋優惠稅率條件

6) 房屋稅與地價稅的關係

7) 常見實務重點(仲介角度|新制)

8) 免稅與減免

9) 算例(新制觀念)

實際適用稅率仍須依房屋用途、設籍情況、全國持有戶數、地方政府公告及申報狀況認定。

10) 參考連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