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稅新制(House Tax)重點整理
適用重點:房屋稅 2.0 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,114 年 5 月起按新制開徵。
版本號:20260408-11) 定義
房屋稅係對房屋所有權人課徵之地方稅,以「房屋現值 × 稅率」計算;由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徵收。
2) 課稅對象
凡屬可供居住、辦公、營業、出租、倉儲等使用之固定建築物(住宅、商辦、工廠、倉庫等),原則上均屬房屋稅課稅對象。
3) 稅基與稅率(新制)
稅基:房屋現值(由地方政府依造價、折舊、地段等因素核定)。
| 用途別 | 稅率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
|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 | 1.0% | 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 1 戶,供自住,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|
| 自住房屋(全國 3 戶內) | 1.2% | 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 3 戶內,且須實際居住、未出租未營業,並辦竣戶籍登記 |
| 出租住宅(申報租賃所得達標) | 1.5%~2.4% | 鼓勵出租;須符合租金標準並依規定申報 |
| 公益出租人/社會住宅 | 1.2% | 供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(包租代管)使用 |
|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(一般多屋、空置) | 2.0%~4.8% | 採全國歸戶、全數累進課徵;各地方政府依全國持有戶數訂差別稅率 |
| 營業用 | 3%~5% | 維持營業用稅率規範 |
| 公益/宗教/教育等特定用途 | 免稅 | 須符合免稅要件並經審查核准 |
新制重點:非自住住家用房屋,已不是舊制的 1.5%~3.6%,而是改採全國歸戶與差別稅率 2.0%~4.8%。
4) 繳納時間
- 房屋稅原則上每年 5/1~5/31 開徵。
- 逾期繳納,依規定加徵滯納金;再逾法定期間,得移送強制執行。
5) 自住房屋優惠稅率條件
- 房屋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。
- 房屋不出租、不中作營業使用。
- 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以 3 戶內 為限。
- 須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,這是新制很重要的條件。
- 若全國僅持有 1 戶且符合現值標準,可適用 1.0%;其餘符合自住要件者適用 1.2%。
6) 房屋稅與地價稅的關係
- 房屋稅是課房屋本體;地價稅是課土地。
- 房地同時持有時,兩種稅是分別計算、互不抵減。
7) 常見實務重點(仲介角度|新制)
- 自住客戶最重要的是:設籍+符合全國 3 戶內,才能適用 1.2%;若全國僅 1 戶且符合現值標準,可降到 1.0%。
- 多屋持有人現在不是看單一縣市,而是看全國總持有戶數。
- 空屋、閒置屋持有成本明顯提高,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最高可到 4.8%。
- 若客戶房屋拿來出租,且有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,通常比空置更有利,稅率可降到 1.5%~2.4%。
- 公益出租人、社會住宅(包租代管)仍可適用 1.2%,稅負更輕。
- 新建屋、用途變更、戶籍遷入遷出,都要留意是否影響次期房屋稅稅率。
8) 免稅與減免
- 公益、宗教、教育等符合規定用途者,得申請免稅。
- 因災害受損、房屋毀損不堪使用、拆除重建等情形,得依規定申請減免。
- 公有房屋供公用者,依規定得免稅。
9) 算例(新制觀念)
- 全國單一自住:房屋現值 500 萬 × 1.0% = 50,000 元/年
- 一般自住(3 戶內):房屋現值 500 萬 × 1.2% = 60,000 元/年
- 出租住宅(符合申報條件):房屋現值 500 萬 × 1.5% = 75,000 元/年 起
- 非自住多屋:房屋現值 500 萬 × 4.8% = 240,000 元/年(最高稅率示意)
實際適用稅率仍須依房屋用途、設籍情況、全國持有戶數、地方政府公告及申報狀況認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