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稅(House Tax)重點整理
1) 定義
房屋稅係對房屋所有權人課徵之地方稅,以「房屋現值 × 稅率」計算;由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處徵收。
2) 課稅對象
凡屬可供居住、辦公、營業、出租、倉儲等使用之固定建築物(住宅、商辦、工廠、倉庫等),均屬課稅對象。
3) 稅基與稅率
稅基:房屋現值(由地方政府依造價、折舊、地段等因素核定)。
| 用途別 | 稅率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
| 自住房屋 | 1.2% | 戶籍設於該屋;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;無出租營業 |
| 出租住宅 | 2% | 供他人居住之出租用途 |
| 營業用 | 3%~5% | 地方政府得依實際情況調整 |
| 非住非營(閒置等) | 1.5%~3.6% | 依各地規定 |
| 公益/宗教/教育 | 免稅 | 須經審查核准 |
4) 繳納時間
- 每年 5/1~5/31 開徵。
- 逾期按日加徵滯納金(最高 15%),再逾 30 日得移送強制執行。
5) 自用住宅 1.2% 的申請條件
- 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於該房屋。
- 該房屋不出租、不中斷營業。
- 原則上一戶以一處為限。
- 須事前向地方稅捐稽徵處申請或變更用途。
6) 房屋稅與地價稅的關係
- 房屋稅課徵房屋本體;地價稅課徵土地。
- 房地同時持有時兩稅並行、互不抵減。
7) 常見實務重點(仲介角度)
- 客戶自住:設籍後申請 1.2%,從次期起適用。
- 客戶出租:適用2%;並留意租金所得申報。
- 短期閒置:依地區可能課至3.6%。
- 共有:稅負按持分;稅單寄主要聯絡地址。
- 新建完工:應申報稅籍,避免追補稅。
8) 免稅與減免
- 公益、宗教、教育用途經核准免稅。
- 災害損毀、危樓拆除重建可申請減免或緩徵。
- 公有房屋供公用免稅。
9) 算例
- 自住:現值 500 萬 × 1.2% = 60,000 元/年
- 出租:現值 500 萬 × 2% = 100,000 元/年